发布时间:2025-02-05 17:58:30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优秀人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本办法应运而生。第二条 本办法所定义的引进人才入户,涵盖符合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才入户广州。第三条 引进人才入户遵循高端导向、实用为本、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需求。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户籍审核和办理。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和入户指标按职责分工管理。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年龄不受限制。(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高级职称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四)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国(境)外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五)技术技能人才,需满足职业目录、工作社保要求等条件。(六)创新创业人才,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七)因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确需入户的人员。(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特殊需要的人员。(九)本市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急需人员。(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需要的人员。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入户,特殊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入户。第七条 引进人才入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第八条 入户申请可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申报等方式进行。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入户,应予受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简化审核流程,按时完成审核,公示合格人员,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公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保证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取消资格,并录入信用记录,已入户的将被注销。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不得收取入户费用,违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查处。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第十四条 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需在毕业后2年内迁出。创业人员、就业人员、用人单位等定义详见办法。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